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2〕3号)和《南宁师范大学2023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南师研字〔2023〕5号)等文件精神,我校于4月7日至4月30日开展了调剂考生研究生招生网络复试录取工作,部分专业因教育厅新增下达招生计划等原因进行了顺序递补录取等录取工作。
现将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第二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5月5日- 5月17日)。
1.名单为拟录取名单,列入名单的考生在公示期结束后,由我校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教育部,经审查通过后,方列入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正式录取名单。
2.硕士研究生复试体检与新生入学体检一并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3.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关要求,对所有录取研究生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定向考生。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拟录取为定向培养的考生(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及报考时选择定向就业的考生),在考生录取前,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请考生务必重视,勿因我校未及时收到定向就业协议而影响录取。
凡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若因落实工作等个人原因而放弃我校拟录取资格,请务必于2023年5月10日前第一时间告知拟录取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或学校研究生院招生科老师,否则这种不诚信行为,我校将发公函告知考生学习或工作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不能正常学习或工作等不良后果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公示期间,学校还将进一步审查考生各方面的资料,如出现不符合拟录取资格条件的,我校将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未尽事宜,请联系我校研究生院招生科
南宁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