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加强修养,奋发向上,成为热爱祖国,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并在学校参加就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各类奖励项目的评审,并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学院评奖评优工作。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学院研究生奖惩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等五或七名成员组成。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励项目设以下两个类别:
(一)荣誉类: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三助工作奖、优秀社会工作奖、先进集体、优秀毕业生、优秀学位论文奖等;
(二)奖学金类: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高水平期刊论文奖、社会捐赠奖学金等。
第四章 评选条件与奖励比例
第六条 评选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七条 参评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的研究生原则上应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经历。公益活动内容包括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社会援助及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活动经历由组织单位或服务对象进行认证,学院认定。
第八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与比例:
(一)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认可;
2.学习勤奋,学风严谨,二年级研究生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茅,高年级研究生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二)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为在校研究生人数的5%左右。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与比例:
(一)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认可;
2.在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及班级中担任主要学生干部;
3.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良;
4.获当年“优秀社会工作奖”或“三助工作奖”。
(二)优秀学生干部在学校、学院两个层面分别组织评选,总评选比例为在校研究生人数的2%左右。
第十条 优秀三助工作奖评选条件与比例:
(一)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出色完成聘任的助研、助教、助管工作,年终考核优秀的;
2.在“三助”工作中做出成绩,包括科研获奖、发表教学或管理论文的。
(二)优秀三助工作奖评选比例为在校研究生人数的2.5%。
第十一条 优秀社会工作奖评选条件与比例:
(一)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组织以及班级中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工作积极主动,绩效突出的;
2.主动参与学校或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表现优秀并得到同学认可的。
(二)优秀社会工作奖在学校、学院两个层面分别组织评选,总评选比例为在校研究生人数的5%左右。优秀社会工作奖共分三等,一、二、三等分别占获奖人数的20%、30%、50%。
第十二条 申请先进集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党团支部、班委,按时开展党团组织生活、召开班委会,每次出勤率在90%以上,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较高;
(二)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三)班级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尊敬师长,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率较高,有同学在研究生论文年会上获奖;
(四)班级经常组织各类活动,并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五)班级同学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与比例:
(一)评选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已取得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2.至少获得二次校级及以上奖励。一次奖励原则上必须是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国家奖学金、国家级和省部级创新创业类大赛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项;另一次奖励可为优秀社会工作奖、优秀三助工作奖、校论文年会优秀论文奖、社会捐赠奖学金、校级创新创业类大赛三等奖及以上、一等学业奖学金(硕士生二、三年级)以及其他经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奖项。
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就业的毕业生,可适当降低条件、优先推荐。
(二)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研究生数的10%;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按市教委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如学位论文在有关评审中有异议,或未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取消荣誉称号及奖励。
第十四条 优秀学位论文奖评选办法详见《华东理工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高水平期刊论文奖评选办法详见《研究生发表高水平期刊论文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社会捐赠奖学金评选办法由学校与捐赠单位(个人)协商制定。一般情况下,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可申请。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九条 各奖项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院发布年度奖励计划;
(二)研究生本人或集体负责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申报先进集体的需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工作纪录等);
(三)导师推荐,填写推荐理由及意见;
(四)学院组织初评,初评结果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对于需要公开答辩的部分奖项,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六)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审议初评结果,评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公布获奖结果;
(八)获奖研究生填写登记表,存入档案。
第六章 评选规则
第二十条 各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个人和集体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第二十一条 在各奖项的评选中,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本学年及下一学年评奖资格;如已获奖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优秀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不可同时申请,优秀三助工作奖与优秀社会工作奖不可同时申请,社会捐赠奖学金只可申请一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以及高水平期刊论文奖的佐证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荣誉类奖项(优秀毕业生除外)、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为上一学年的表现及成果。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各奖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奖惩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提请裁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采用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品或奖金等形式进行表彰。学校按期举办奖学金颁奖仪式,凡无故缺席或迟到者,取消获奖。因个人原因退学,学校收回其已获奖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