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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考研复试:重庆师范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录取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查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的必要环节。为做好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各项工作,确保公平、公正、科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4〕4号)、《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5〕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重庆市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相关会议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综合评价、分类选拔。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完善复试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复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落实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选拔要求,合理设计复试内容。学术学位重点考核考生对学科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情况以及学术创新潜力,专业学位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职业发展潜力。

(二)择优录取、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招生政策,科学划定专业复试分数线,坚持选拔标准、择优录取。严守安全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要求,严肃考风考纪,防范AI技术作弊,复试过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开,复试成绩进行量化考核,确保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以人为本、优化服务。确保信息沟通畅通,及时、准确地做好政策解读、咨询答复等服务保障工作,适时发布复试、调剂的时间、方式和流程等信息。强化人性化安排和个性化关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考生在复试过程中的各种突发问题。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复试录取工作,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对复试过程进行督导检查。

(二)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复试与录取工作。工作小组组长是本学院复试与录取工作第一责任人,副组长是本学院复试与录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纪委书记负责对复试过程进行纪律监督。

(三)复试专家组

复试专家组组成不少于5人,设组长1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人。

三、招生计划

我校在国家初试分数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研究生招生专业上线情况、专业目录已公布计划、学科发展需要、导师队伍现状、就业率和现有基础条件等,分类确定各学院学术型、全日制专业学位、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实际招生计划。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在学校下达的本学院各类招生计划总量内,自主开展分专业招生计划分配,报研究生院审查备案。

四、复试分数线

我校在教育部划定的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即国家线)的基础上,结合各招生专业生源、招生计划和复试比例等情况,划定各专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含专项计划),并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上统一公布。达到我校各专业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取得我校复试资格。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不低于120%,上线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上线生源数组织复试。

符合初试加分和照顾政策且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的考生,复试前应按照我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达到复试分数线的,取得复试资格。相关政策如下:

(一)初试加分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2.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其中,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加分政策。加分项目不累计。

(二)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可享受我校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须是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

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我校在复试(含调剂)前进行复审。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照顾政策。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五、复试方式、程序及内容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思想品德、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方式及进度安排

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采取现场复试的方式进行,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按照学校及各招生学院的要求,到校进行集中复试。

复试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取得我校复试资格的第一志愿考生复试,于2025年3月27日开始,第二阶段为调剂考生复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将于4月8日开通,我校调剂工作同步正式启动。第一志愿复试、调剂具体时间和安排详见各招生学院网站公布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二)复试流程及相关要求

1.学院复试前准备

(1)制定实施细则。

(2)人员遴选培训。

(3)复试命题。

(4)复试安排。

2.联系复试考生

各招生学院及时联系参加复试的考生,强化人性化关怀和个性化安排,加强对贫困地区考生、残疾考生等特殊群体的支持与服务。安排专人受理咨询,保持招生咨询电话畅通。

3.考生缴费

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复试前规定时间内按照我校要求方式缴纳复试费用,复试费150元/人。由于考生个人原因未参加复试或错缴费的不予退费。

4.考生复试报到及资格审核

考生凭《准考证》、居民有效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在招生学院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复试报到和资格审核。考生报到时,招生学院严格执行“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加强身份核验,收取学籍学历证明材料(需要提供原件的,查验原件无误后仅收取原件的复印件),并对考生的学籍学历证明材料、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复试报到时须携带的材料如下:(1)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2)非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3)取得境外大学文凭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本科考生,须提供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成绩证明。(5)因姓名更改或身份证号变更导致学籍学历校验未通过的考生,还须提供具有更改记录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还须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查验。(7)定向就业的考生须提供本人签字及定向就业单位签字盖章的《重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定向就业合同》。

网上报名阶段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还须按招生学院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籍学历证明材料的电子版(或相关证明的扫描件)递交学院。

(三)复试内容及形式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有关情况。复试执行“三随机”(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复试专家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管理方式,全过程录音录像,学院留存一年备查。复试结束后,引导考生有序离场。

1.英语水平测试

考查考生英语听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测试方式主要以问答、对话交流的形式。测试时间每生不少于5分钟,测试成绩满分为20分。

2.专业笔试

专业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共考试1科,考试时间2小时,满分为100分。试题内容为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具体详见各学院发布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3.综合素质测试

综合素质测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招生学院预先命制一定数量的开放性的、综合性的试题,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考生具体测试内容,已抽取的测试试题不得再次使用。复试专家组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现场独立打分。每生测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测试成绩满分为80分。具体内容包括: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3)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4)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5)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6)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7)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4.同等学力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均须加试,同等学力加试共2科,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每科考试时间2小时、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试题内容为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具体详见各学院发布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5.思想政治理论考试

工商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两个专业学位,须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方式参照同等学力加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考生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四)复试总分

1.工商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复试总分组成

复试总分(满分300分)=英语水平测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

2.其他专业复试总分组成

复试总分(满分200分)=英语水平测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3.成绩公布

复试成绩由我校在研究生院官方网站统一公布。

六、调剂

调剂工作按照《重庆师范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办法》及各接收调剂招生学院调剂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七、拟录取

(一)综合成绩计算

1.综合成绩包含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两部分,均以百分制计算。计算规则如下:

初试成绩=考生初试总分÷初试总分满分×100

复试成绩=考生复试总分÷复试总分满分×100

2.综合成绩中,初试成绩权重为60%,复试成绩权重为40%。

综合成绩=初试成绩×60%+复试成绩×40%

(二)拟录取原则

严格按照同一类型、同一专业、同一复试批次参加复试的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拟录取,排序遵循以下原则:

1.第一志愿考生、各批次调剂考生分别排序;

2.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单独排序;

3.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单独排序;

4.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依次按照初试总分、初试业务课一、初试业务课二、初试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综合能力)、初试外国语的优先级进行排序。

(三)有以下任一情形者不予拟录取:

1.英语水平测试成绩低于12分(不含12分)者;

2.专业笔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

3.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低于48分(不含48分)者;

4.同等学力考生任一门加试科目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

5.工商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两个专业学位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

6.报考、复试和录取期间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

(四)拟录取名单公布

所有拟录取名单由我校在研究生院官方网站统一公布。

八、信息公开

(一)在复试、录取阶段,我校在研究生院官方网站统一公布复试录取办法、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及其他复试录取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政策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二)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如有变动,将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不予注册学籍。

(三)公示结束后,我校将拟录取名单报上级部门进行政策审核后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九、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将向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十、档案材料

(一)我校将向非定向就业的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考生应按时按要求将档案寄送至我校。

(二)非全日制考生、定向就业的全日制考生,应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并在规定时间按要求提交各招生学院。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十一、体检

拟录取考生体检工作在入学时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十二、资格复查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纪律

强化复试人员的纪律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复试试题、尚未公布的复试结果和考生敏感信息等,确保复试录取工作的安全稳定和公平公正。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要对本学院复试过程、复试程序、复试结果负责。各复试专家组组长要对本复试专家组的复试过程、复试程序、复试结果负责。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与当年复试与录取相关工作。

(二)加强监督巡视

研究生院会同我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督导巡查。各学院纪委对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

十四、申述与复议

我校在复试、调剂和录取期间提供申诉与复议渠道,联系方式如下:

研究生院电话:023—65910997,邮箱:csyz@cqnu.edu.cn;

纪检监察室电话:023—65362471,邮箱:jw3@cqnu.edu.cn。

十五、考生咨询

研究生院联系咨询电话:023-65910997、023—65918917。

招生学院咨询联系电话详见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的《重庆师范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院联系表》。

十六、其他

(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及重庆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本办法由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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