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调剂、录取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环节。作为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 号)《关于做好 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 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复试、调剂、录取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为积极稳妥做好复试、调剂、录取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市教育两委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第二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复试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方案、办法,分配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监督信息公开执行情况,切实做好保密安全检查,决策处置突发事件,问责处置落实不力、违规违纪情况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第四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复试办法、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等。第五条各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试专家组、考务工作组名单于复试开始前报学校研招办审核备案。第六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复试管理第七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第八条复试分数线划定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分数线依据“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划定,经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1. 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
第九条复试人数比例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学校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在学校网站公布。对合格生源不足 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人数组织复试。第十条考生资格审查复试前,各二级学院要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身份和学籍学历不符合复试规定的考生,不允许参加复试。考生应按要求,提交如下材料。1.有效居民身份证若身份证丢失,须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2.初试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复试通知单(打印时间和方式见学校官网后续通知公告)3.学历学籍材料(1)应届本科毕业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2)往届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学历校验未通过或学历证书丢失,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3)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4.大学学习成绩单(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5.“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留存)、《退出现役证》(退役部队签发)6.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从毕业到录取当年入学前)或 2 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考生须提供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本科大学教务处开具的进修本科课程情况(课程描述、成绩单)及证明具有高等本科毕业程度的进修证原件7.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提供本科结业证8.其他材料考生收到复试通知并同意复试后,须在复试前按要求(见后续学校官网发布的《天津美术学院 2024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通知》)提交资格审核材料。第十一条照顾政策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含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 15 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我校将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根据《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享受相应加分政策。我校将按照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及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执行。第十二条各批次复试前,学校提前在学校官网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我校不做破格复试。第十三条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1.复试方式:我校采用现场复试的方式进行。学校将会在官网陆续发布复试的相关通知,届时请考生仔细阅读并提前做好准备。2.复试时间:拟定于 2024 年 3 月下旬,具体时间以官网通知为准。3.复试地点:天纬路校区、志成路校区4.复试费用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 90元/生(依据我校有关文件规定,同等学力考生复试费用为150 元/生)。缴费方式:通过支付宝进行缴费(具体缴费办法详见官网公告)。5.复试组成复试由专业考试、面试、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组成。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与初试科目不同,加试方式为笔试。以上考试具体要求,详见官网《天津美术学院 2024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通知》。第十四条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1.复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保管和评卷严格按照《天津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2.复试成绩满分为 200 分。复试成绩包含复试专业成绩(满分 150 分)、面试成绩(满分 30 分)、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满分 20 分)3 个部分。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同等学力考试加试科目每科满分为 100 分。第十五条体检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我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体检要求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 号)。第十六条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第四章 调剂管理第十七条依据上级部门关于调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生源情况,本年度我校不接收调剂申请。
第五章 录取管理第十八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第十九条计划管理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总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 2024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合格生源复试的具体情况,经我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可能对部分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第二十条录取总成绩计算: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 5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 50%。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总分÷5)*50%+(复试总分÷2)*5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第二十一条录取规则各专业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在总成绩相同情形下,依次比较如下成绩项:复试成绩总分,初试成绩总分,初试业务课二成绩,初试业务课一成绩。按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上述考生如复试成绩仍相同,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关于上述考生排名的书面意见,报请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第二十二条复试工作完成后,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我校官网公示 10 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公示结束后,我校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天津市高招办进行录取检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第二十四条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的情况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3.复试成绩(满分 200 分)低于 120 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6.未经我校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7.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入学报到之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消录取资格。8.其他不符合录取规定的不予录取。第二十五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在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复议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我校将对研招办及二级学院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校研招办、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办法文末。第二十七条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校及各二级学院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我校和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全面监督、巡视和检查。第二十九条实行复议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议。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我校教务处(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招生咨询电话:022-26241719招生咨询邮箱:tjmyzhb@tjarts.edu.cn纪检监察举报投诉电话:022-26241501学校招生网址:www.tjarts.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