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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公告

2024考研复试:天津大学法学院 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 工作办法(含非全日制)

法学院 2024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 工作办法(含非全日制) 根据教育部及天津市有关招生录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 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 2024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 工作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复试的科学性。采用综合性、多元化的考查方式,积极探索 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使拔尖创新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全面考查,有所侧重。在德智体能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 注重对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核,注重对思想政治素质和身心健康 状况的考核。 综合评价,成绩量化。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都要有量化结果。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复试过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操 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以人为本,服务考生,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主管研究生副院长、纪检工 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学院研究 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 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复试办法、遴 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组、复试专家组、监 督检查组。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考务工作组 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配备工作人员若干,负责 学院各学科专业复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保密安全管理,全面 做好考生的管理服务工作。复试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复试名单;复试 后,在学院网站公布拟录取名单,整理归档考生资格审查材料、试题、 考生答卷、评分记录、面试记录等书面材料,形成考生复试档案,整 理复试视频影像资料,妥善封存保管,确保复试流程可回溯。 2.复试专家组 学院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成立由外语听说能力 测试小组和综合面试小组组成的研究生复试专家组,复试专家组总人 数不少于 5 人(其中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少于 3 人),负责实施对考生 的身份识别、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专家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 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交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 动。复试专家组设组长 1 名,组长一般应由教授担任,负责本组的复 试工作。复试专家组的组成应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监督检查组 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组成硕士生招生复 试工作检查小组,负责学院在硕士生招生复试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 查,保证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 行。 三、复试管理 1.招生规模 本院全日制的招生计划(包括推免生,不包含少民、援藏、退役 士兵等专项计划)为:法学硕士 23 人、法律硕士 30 人。目前本院已 接收推免生的情况为:法学硕士 14 人,法律硕士 11 人。因此,本次 复试拟录取人数为:法学硕士 9 人,法律硕士 19 人,其中法律硕士 (非法学)11 人,法律硕士(法学)8 人。 本院专业计划招生计划为: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法学硕士 1 人, 法律硕士(法学)1 人,法律硕士(非法学)1 人;退役大学生计划: 法学硕士 1 人,法律硕士(法学)1 人,法律硕士(非法学)1 人。 本院非全日制的招生计划为:法律硕士 40 人。目前本院上线生 源不足,尚有部分非全日制名额需招收调剂,具体办法另行通知,请 及时关注学院通知。 2.复试人数比例 本学院在学校复试分数线基础上,严格实行差额复试,将考生按 照初试成绩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学院各学科、专业复试考生 名单,复试考生人数与招生规模(招生计划数减去推荐免试生数)比 例一般不低于 120%。对合格生源不足 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 生人数组织复试。 3.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各学院要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所有列入学科、专业 复试名单的考生,均须通过硕士招生管理系统网上交费平台(网址: http://202.113.8.92/TGSR/index.action)及时缴费。完成缴费后, 考生可适时在网上下载打印《复试资格审查合格单》。考生应按学院 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复试资格审查合格单》 (2)大学学习成绩单 (3)有效居民身份证 (4)学历学籍材料(往届生提供从学信网下载的电子版《学历 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生提供从学信网下载的电子版《学籍在线验 证报告》,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 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个人简历(6 份) (6)《天津大学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知情承诺书》(非 全日制考生提供) 特别提示: 1.身份证如果丢失,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并于证明 上贴本人照片并骑缝加盖公章。 2.是否可参加复试详见学院网上通知。 3.复试结束后,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 不予录取。 4.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形式:我院采用现场复试的方式进行。 (2)复试时间: 2024 年 3 月 29 日至 4 月 3 日。 (3)复试地点: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第七教学楼 332 会议室。 (4)复试费用: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 90 元/ 生。通过硕士招生管理系统网上交费平台(网址:http://202.113. 8.92/TGSR/index.action)进行缴费。 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复试者,已支付的复试费不退。已经 缴纳复试费的考生,参加校内调剂复试不必重复缴费。 5.复试组成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两部分。专业能力考 核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和专业课测试;综合素质考核包括实践能力 测试和综合面试。 1.专业能力考核: (1)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由学院组织,采用面试方式进行。 (2)专业课测试主要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采用笔试 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 60 分钟,专业课笔试分为法学硕士(学术型) 笔试和法律硕士(专业型)笔试。 2.综合素质考核: (1)实践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其理论联系社会实际和解决问题的 能力;采用面试方式进行。 (2)综合面试由考生当场抽题作答。考核内容应涉及考生思想 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考核,考生理 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 能力考核,考生对报考专业发展动态了解以及在本专业发展潜力考 核;考生的科研和社会工作能力、实践经历考核,考生的事业心、责 任感、协作性和心理素质以及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考核等。 综合面试由各专业复试小组负责考核,面试成绩由每位复试小组 成员独立给出分数,然后取算术平均值得出。 每个考生总计复试时长一般为 20 分钟左右,具体时长可由复试 专家组根据复试情况适当调整。 6.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总分 200,其中专业能力考核 80 分,综合素质考核 120 分。专业能力考核成绩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15 分、专业课测试 65 分;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包括实践能力测试 30 分、综合面试 90 分。 考生复试成绩应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两部分成绩之 和,复试成绩低于 120 分视为复试成绩不合格。 7.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复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学院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 复试。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 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 在所报考学院的所有专业复试全部结束前,不将复试有关资料以任何 形式上传网络或泄露给他人(或机构)。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 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四、录取 1.录取规则 贯彻对考生进行德智体能全面衡量的精神,坚持择优录取,保证 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对参加复试合格的考生先录取报考第一志愿 考生,再录取调剂考生。 录取时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名次排序,若总成绩相同, 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调剂考生可根据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 分批次录取。 2.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 考生总成绩=(初试总成绩÷2.5)×60% +复试总成绩×40% 3.不予录取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 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参加资格审查,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 (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低于 60 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 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 成绩(折算成百分制)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或相关学院)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 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 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2024 年 9 月 1 日前)未取 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 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4.信息公示 复试工作完成后,学院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 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学院 官网公示 10 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 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 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 

五、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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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咨询及申诉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22-87371015 本办法由我院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 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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