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 2024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 工作办法(含非全日制) 根据教育部及天津市有关招生录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 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 2024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 工作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复试的科学性。采用综合性、多元化的考查方式,积极探索 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使拔尖创新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全面考查,有所侧重。在德智体能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 注重对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核,注重对思想政治素质和身心健康 状况的考核。 综合评价,成绩量化。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都要有量化结果。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复试过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操 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以人为本,服务考生,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主管研究生副院长、纪检工 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学院研究 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 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复试办法、遴 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组、复试专家组、监 督检查组。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考务工作组 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配备工作人员若干,负责 学院各学科专业复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保密安全管理,全面 做好考生的管理服务工作。复试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复试名单;复试 后,在学院网站公布拟录取名单,整理归档考生资格审查材料、试题、 考生答卷、评分记录、面试记录等书面材料,形成考生复试档案,整 理复试视频影像资料,妥善封存保管,确保复试流程可回溯。 2.复试专家组 学院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成立由外语听说能力 测试小组和综合面试小组组成的研究生复试专家组,复试专家组总人 数不少于 5 人(其中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少于 3 人),负责实施对考生 的身份识别、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专家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 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交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 动。复试专家组设组长 1 名,组长一般应由教授担任,负责本组的复 试工作。复试专家组的组成应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监督检查组 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组成硕士生招生复 试工作检查小组,负责学院在硕士生招生复试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 查,保证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 行。 三、复试管理 1.招生规模 本院全日制的招生计划(包括推免生,不包含少民、援藏、退役 士兵等专项计划)为:法学硕士 23 人、法律硕士 30 人。目前本院已 接收推免生的情况为:法学硕士 14 人,法律硕士 11 人。因此,本次 复试拟录取人数为:法学硕士 9 人,法律硕士 19 人,其中法律硕士 (非法学)11 人,法律硕士(法学)8 人。 本院专业计划招生计划为: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法学硕士 1 人, 法律硕士(法学)1 人,法律硕士(非法学)1 人;退役大学生计划: 法学硕士 1 人,法律硕士(法学)1 人,法律硕士(非法学)1 人。 本院非全日制的招生计划为:法律硕士 40 人。目前本院上线生 源不足,尚有部分非全日制名额需招收调剂,具体办法另行通知,请 及时关注学院通知。 2.复试人数比例 本学院在学校复试分数线基础上,严格实行差额复试,将考生按 照初试成绩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学院各学科、专业复试考生 名单,复试考生人数与招生规模(招生计划数减去推荐免试生数)比 例一般不低于 120%。对合格生源不足 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 生人数组织复试。 3.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各学院要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所有列入学科、专业 复试名单的考生,均须通过硕士招生管理系统网上交费平台(网址: http://202.113.8.92/TGSR/index.action)及时缴费。完成缴费后, 考生可适时在网上下载打印《复试资格审查合格单》。考生应按学院 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复试资格审查合格单》 (2)大学学习成绩单 (3)有效居民身份证 (4)学历学籍材料(往届生提供从学信网下载的电子版《学历 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生提供从学信网下载的电子版《学籍在线验 证报告》,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 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个人简历(6 份) (6)《天津大学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知情承诺书》(非 全日制考生提供) 特别提示: 1.身份证如果丢失,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并于证明 上贴本人照片并骑缝加盖公章。 2.是否可参加复试详见学院网上通知。 3.复试结束后,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 不予录取。 4.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形式:我院采用现场复试的方式进行。 (2)复试时间: 2024 年 3 月 29 日至 4 月 3 日。 (3)复试地点: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第七教学楼 332 会议室。 (4)复试费用: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 90 元/ 生。通过硕士招生管理系统网上交费平台(网址:http://202.113. 8.92/TGSR/index.action)进行缴费。 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复试者,已支付的复试费不退。已经 缴纳复试费的考生,参加校内调剂复试不必重复缴费。 5.复试组成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两部分。专业能力考 核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和专业课测试;综合素质考核包括实践能力 测试和综合面试。 1.专业能力考核: (1)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由学院组织,采用面试方式进行。 (2)专业课测试主要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采用笔试 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 60 分钟,专业课笔试分为法学硕士(学术型) 笔试和法律硕士(专业型)笔试。 2.综合素质考核: (1)实践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其理论联系社会实际和解决问题的 能力;采用面试方式进行。 (2)综合面试由考生当场抽题作答。考核内容应涉及考生思想 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考核,考生理 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 能力考核,考生对报考专业发展动态了解以及在本专业发展潜力考 核;考生的科研和社会工作能力、实践经历考核,考生的事业心、责 任感、协作性和心理素质以及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考核等。 综合面试由各专业复试小组负责考核,面试成绩由每位复试小组 成员独立给出分数,然后取算术平均值得出。 每个考生总计复试时长一般为 20 分钟左右,具体时长可由复试 专家组根据复试情况适当调整。 6.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总分 200,其中专业能力考核 80 分,综合素质考核 120 分。专业能力考核成绩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15 分、专业课测试 65 分;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包括实践能力测试 30 分、综合面试 90 分。 考生复试成绩应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两部分成绩之 和,复试成绩低于 120 分视为复试成绩不合格。 7.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复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学院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 复试。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 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 在所报考学院的所有专业复试全部结束前,不将复试有关资料以任何 形式上传网络或泄露给他人(或机构)。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 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四、录取 1.录取规则 贯彻对考生进行德智体能全面衡量的精神,坚持择优录取,保证 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对参加复试合格的考生先录取报考第一志愿 考生,再录取调剂考生。 录取时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名次排序,若总成绩相同, 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调剂考生可根据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 分批次录取。 2.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 考生总成绩=(初试总成绩÷2.5)×60% +复试总成绩×40% 3.不予录取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 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参加资格审查,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 (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低于 60 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 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 成绩(折算成百分制)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或相关学院)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 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 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2024 年 9 月 1 日前)未取 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 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4.信息公示 复试工作完成后,学院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 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学院 官网公示 10 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 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 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
五、时间安排
六、咨询及申诉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22-87371015 本办法由我院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 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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